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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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被告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关于伊犁国际农机交易中心施工部分应付工程材料款项予以等价购房的实物拆抵协议》约定的价格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伊犁国际农机交易中心5号楼一层104、122号物业,3号楼一层116号物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8元,由被告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