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3元,减半收取4977元,由被告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