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岭市三金机电厂 云南省下关肉类食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祥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 二、温岭市三金机电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云南祥运科技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14856、14857、14822、14853、14852的储液器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缺失的“主体材料、焊接材质证明”“无损检测报告”和“强度计算书”以及就上述储液器重新制作符合规范的设计图纸(设计许可印章应为原件,设计图纸应有日期、图号)、铭牌,使设计图纸、产品质量证明书、铭牌、实物相一致; 三、驳回云南祥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均由被上诉人温岭市三金机电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