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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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和合同履约金)3749222.1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749222.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程尾款3749222.13元及其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39296元,由被告共同承担(限与上述工程款一并同期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