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 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3230.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具体为本判决附件一中的第1、3-15、18、23、24、28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02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88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119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7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4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13384.00元;鉴定费214560.00元(原告垫付171560.00元,被告垫付43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806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6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