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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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三、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500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在未支付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三、撤销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即“四、驳回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9141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91410.00元,并以1691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在未支付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00元,由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00元,由长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