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
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47896.97元;

三、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47896.9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负担1223元,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负担979.5元,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负担413元,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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