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 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47896.97元; 三、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金额47896.9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负担1223元,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负担979.5元,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负担413元,攀枝花市安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