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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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场地;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0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以2000000元/年为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若***、***未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完毕场地占用费,上述占用费计算至腾退之日止); 五、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9月垫付的水费49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1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