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美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美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02999.04元; 二、被告重庆美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以14109.28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以44444.8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以44444.8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重庆美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9629.92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64元,由原告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64元,由被告重庆美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