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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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天山北路支行账户(621080360085555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账户(***56775、***22320、***5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法拉利汽车一辆(车牌号:川F×××××)、玛莎拉蒂汽车一辆(车牌号:川F×××××)。查封期限二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小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5%,实缴出资额: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晓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97%,认缴出资额:97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晓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97%,认缴出资额:48.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华宇海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50%,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小成农业观光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18.20%,实缴出资额:72.8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瑞帆奥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95%,认缴出资额:19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银行冻结存款和被保全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56017256.61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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