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20号金茂凯悦3幢5单元6层2室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143F00020010、不动产权证书号:70113983-1、70113983-2,建筑面积:129.8㎡);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160号晨阳花园1幢3单元7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011F00010065,不动产权证书号:樊城区70033950号,建筑面积:110.11㎡);

三、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蓝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风翼汽车销售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五、查封风翼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六、查封风翼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长安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

以上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总价值以不超过202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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