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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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20号金茂凯悦3幢5单元6层2室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143F00020010、不动产权证书号:70113983-1、70113983-2,建筑面积:129.8㎡);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160号晨阳花园1幢3单元7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011F00010065,不动产权证书号:樊城区70033950号,建筑面积:110.11㎡); 三、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蓝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风翼汽车销售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五、查封风翼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六、查封风翼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长安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 以上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总价值以不超过202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