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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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牙述显(牙森)返还原告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述显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