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牙述显(牙森)返还原告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述显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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