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牙述显(牙森)返还原告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品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述显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