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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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七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利润347089.5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347089.5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利润454262.04元;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利润344262.04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讼请求。 一审案件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65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60元,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199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1809元;被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负担8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250元;被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负担6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200元。一审审计费250000元,分别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50000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60元(上诉人***已预交34383元,上诉人***已预交45714元),由上诉人***负担45714元,由上诉人***负担19846元。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