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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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七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利润347089.5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347089.5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利润454262.04元;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伙利润344262.04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讼请求。

一审案件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65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60元,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199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1809元;被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负担8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250元;被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负担6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200元。一审审计费250000元,分别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50000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60元(上诉人***已预交34383元,上诉人***已预交45714元),由上诉人***负担45714元,由上诉人***负担19846元。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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