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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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其父死亡赔偿金110000元(5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死亡赔偿金),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父死亡赔偿金等512039.5元(死亡赔偿金706100元+丧葬费23664元+处理事故人员费用1721元)×70%。共计6220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6元,由被告***负担(已付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