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瑞蓝天宇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罚息为64325.63元、复利为67.12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台山市水步镇步溪、群青管理区大佛坳、椰壳山的土地】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23838900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三幢(泵房空压站)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四幢(配电所)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五幢(总装车间)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六幢(油漆车间)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7幢(焊接车间)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八幢(办公室)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9幢(宿舍)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10幢(宿舍)全部房产、位于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南路工业城2号第11幢(宿舍)全部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2456300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门市瑞蓝天宇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95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8050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500.75元,由被告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瑞蓝天宇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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