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优越制衣有限公司 江门市富浩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粤财普惠金融(江门)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浩盈制衣有限公司 江门市浩银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浩银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江门)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616836.1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19402.03元,自2019年9月1日起以代偿1616836.1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3‰的标准计至代偿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优越制衣有限公司、江门市富浩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江门市浩银实业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江门)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龙头里40号301室、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德街28号之一202室以及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灏景园芳草苑11幢之一201室)以及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聚德街70幢之一312室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门市浩银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优越制衣有限公司、江门市富浩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江门)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623.66元; 五、驳回原告粤财普惠金融(江门)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26.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24526.14元,由被告江门市浩银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新烨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优越制衣有限公司、江门市富浩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