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武警江苏总队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2民初23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明、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国(实习),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尹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连云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扬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明、刘伟国、被告永安保险连云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人民保险扬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56397.9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被告***驾驶苏K×××××车辆,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国税局东侧路口由北向西右转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民保险扬州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永安保险连云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车辆交强险,对事故的责任和真实性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前期已经垫付医药费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下已用完。

被告人民保险扬州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车辆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809.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红梅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欣

书记员王晶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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