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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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364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252310。 负责人:刘玉山,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守宏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英豪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