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090081604646568号《人身保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10000元,090081701224228号《人身保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4800元,合计348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豁免原告***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090081604646568号《人身保险合同》所投“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14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的保险费,自2019年6月27日起每年免交当期应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2495元,共计豁免十七期,直至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豁免原告***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090081701224228号《人身保险合同》所投“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14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的保险费,自2020年1月26日起每年免交当期应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保险费6187.6元,共计豁免十七期,直至本保险合同终止;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返还2019年6月27日从***银行卡中划扣090081604646568号《人身保险合同》2019年6月28日起一年度的保险费2495元。 以上第一、第四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