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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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8,132.58元,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1,168.12元,合计人民币359,300.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491.5元; 三、原告***的其余经济损失及原告***的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 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赔偿款汇入原告***农业银行上饶玉山支行账户,账号:62×××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0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承担1411元,由被告***、***各承担2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