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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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市太平区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新市太平区荣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1200元从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