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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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臻臻羊绒编织厂 重庆市葱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臻臻羊绒编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借款本金2556258.85元、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48690.3元、罚息24345.13元、复利17.1元;2018年10月21后的罚息和复利以2629294.2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lpr加135.5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葱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2600000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重庆市臻臻羊绒编织厂、***、***、重庆市葱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连带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黔江区的房屋在900000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第一、第三项款项在抵押权范围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黔江区的房屋在1700000元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第一、第三项款项在抵押权范围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2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0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负担122元,被告重庆市臻臻羊绒编织厂、***、***、重庆市葱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900元,其中被告***在20000元限额内与被告重庆市臻臻羊绒编织厂、***、***、重庆市葱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