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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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农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和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茂林林木股份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和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26464.19元; 二、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和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726464.19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茂林林木股份合作社、***、***、***、***对被告和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200.24元,由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和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茂林林木股份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