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货款2088967.40元;

二、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自2018年7月23日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以208896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

三、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运费40880元;

四、被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2元,由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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