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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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货款2088967.40元; 二、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自2018年7月23日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以208896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 三、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运费40880元; 四、被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锦州龙腾乌钢钢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2元,由被告大连斯耐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