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赵闽霞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0818.22元;

三、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赵闽霞赔偿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租金损失共245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赵闽霞负担1339元,由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17元,由赵闽霞负担25元,由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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