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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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借款本金257633.31元以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共10649.38元;对于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借款本金7590.58元及利息10126.66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的罚息计算为:以17717.24元(10126.66+7590.58)为基数按照2018年6月13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水平上再上浮50%(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遇基准利率调整,逾期利率于次年6月13日调整;对于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250042.73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以250042.73元为基数在2018年6月13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于次年6月13日调整。] 二、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