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03民初397号

原告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

负责人:张建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乃华,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梅,居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7月25日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5305.73元、利息583.21元和费用3932.56元(其中手续费1200元、违约金2732.56元),合计9821.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从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费用。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陈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5305.7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583.21元、手续费1200元及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7元,被告陈梅负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燕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胥三燕

书记员李辉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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