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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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百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9民初14968号 原告:深圳市金百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枝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金百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纳纳米科技公司)与被告泰州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百纳纳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百纳纳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327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327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2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11月17日金额为16497.18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2合计199772.68元。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主张,2018年2—4月,原告与被告瑞华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四份《采购合同》,由被告瑞华新能源公司向原告采购碳纳米管导电浆,合同编号分别为:RH18022602(货款金额54750元)、RH180032701(货款金额54750元)、RH180041601(货款金额76500元)、RH18042201(货款金额52500元),总货款金额为238500元,货款支付方式约定月结30天。原告已经按照四份《采购合同》向被告交付了碳纳米管导电浆,其中最后一批货物交付之日为2018年4月27日。 被告瑞华新能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4750元,剩余货款18375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2018年11月双方对账确认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83275.5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确认原告与被告瑞华新能源公司签订的4份采购合同的真实性、确认尚欠原告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货款183750元未清偿,***承诺对被告瑞华新能源公司欠付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系被告瑞华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被告泰州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百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27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275.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元,保全费1518.86元由泰州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灵觉 人民陪审员顾清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佳鑫(兼) 书记员刘晶慧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