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同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厦门同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银福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厦门银福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同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归还租赁房屋; 被告厦门银福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同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租金按3500元/月标准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归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被告厦门银福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同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之四倍,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归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五、原告厦门同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退还被告厦门银福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已交履约保证金105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85.5元,由被告厦门银福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