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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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博威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991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991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山东博威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芝德林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1477元; 四、驳回林芝德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8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4948元由山东博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林芝德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先由原告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执结。反诉费4788元由林芝德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61元,由山东博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林芝德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604元,山东博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