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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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92400元及违约金14772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照采购合同的售后服务条款内容之约定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0.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