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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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煜物资有限公司货款784,412.69元; 二、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煜物资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784,412.6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4元,由原告上海旭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480元,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10,3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