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867222.2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36元,减半收取计730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