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康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汇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汇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33,566.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汇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3,566.1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汇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停车费损失(按50元/天,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提车之日止);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上海汇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留置于原告处车牌号为沪JA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XXXXX的奔驰牌轿车折价,或者以申请拍卖、变卖该留置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留置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宝康船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汇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