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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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安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物产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产总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安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浦东安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沙路XXX号内面北东头三间平房(建筑面积118平方米)返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产总公司; 三、被告上海浦东安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产总公司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2,580元/年的标准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