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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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2261号 原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小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龙华。 原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按原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成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丽娜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