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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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江阴聚协春贸易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紫现实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阴聚协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