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重庆周烽广告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桐梓县柏芷山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二、中冶建工集团桐梓县柏芷山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重庆周烽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18160元,并以318160为本金,从2017年7月4日起至318160元结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桐梓县柏芷山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24元,重庆周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42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桐梓县柏芷山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248元,重庆周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