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归还借款170000元及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