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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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海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劳务报酬人民币45625.80元的违约金人民币10106.9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告上海海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春节假期不合理扣款人民币3181.80元; 三、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海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务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海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