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程欠款2120105.69元及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以11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以16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2120105.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以2120105.6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20105.6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标准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5元,由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4750元,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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