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239.78元; 二、被告***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的经济损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02.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328元,被告***负担160元,原告***负担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