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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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 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华联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货款51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