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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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及利息(其中自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九点二九二五计息,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债务之日止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月利率千分之十三点九三八八计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