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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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1184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781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借款本金308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②以7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如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则***有权对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巢湖市经四路东侧第1幢第2幢第3幢房屋及土地(房地产他证号为巢房地产他证字第××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120元,由***负担1750元,由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0元,由***负担1160元,由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