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4488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每月1%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9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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