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并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广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00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负担589元,由被告负担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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