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 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4699.08元;并从2020年1月12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5.11%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对被告***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隆安县华侨管理区侨康路3号12栋2单元3楼3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担保的房产不足清偿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的借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