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753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月2%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8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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