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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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宁市铿莱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案件指定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指定决定书 (2020)桂01执582号 横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铿莱贸易有限公司、何州、闭华、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与指定执行的若干(试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指定你院负责执行。 请你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依法及时执行本案。 附:案卷一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邮编:530021 本案联系人:马战峰联系电话:0771-5679208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